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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李艷芳)日前,西寧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西寧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近期下發執行。《辦法》的出臺,將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進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政策體系。
《辦法》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可進行買賣、繼承、轉移登記等處分住房產權。
上市交易需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辦法》第五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或上市成交價與原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產權或直接上市交易",并明確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簽訂正式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時間為準"。同時,《辦法》對不能上市交易范圍及取得*產權、直接上市交易、繼承、離婚析產、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辦理程序做了詳細的規定。
政府有優先回購權。《辦法》明確了政府優先回購情形、回購價格、回購資金及回購程序。第十條規定,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并拒不改正的;購房人因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政府進行優先回購。第十一條規定了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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